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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2020-03-24 17:04:06 来源:本站原创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交易中心是青岛市政府立足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而批准筹建的基础金融要素市场平台,是依法成立的可进行金融资产登记、交易及结算等服务的机构。

为规范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为交易相关参与人提供金融资产备案、挂牌、交易、结算及权属登记、信息披露等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服务。

第三条通过本交易中心开展的所有金融资产交易活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通过本交易中心进行金融资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五条本交易中心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中央交易处理系统、登记及结算服务平台、会员运营平台、交易系统终端及附属设施和相关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中央交易处理系统是指接收来自与其连接的各交易终端的交易请求,并进行集中处理后向各交易终端反馈处理结果的后台处理系统。

第七条登记及结算中心服务平台是指本交易中心指定的专门负责金融资产登记及结算业务职能的部门及其配套系统设施。

第八条会员运营平台是指本交易中心为其会员提供的开展客户管理及运营服务的系统客户端。

第九条交易终端为交易相关参与方开展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系统客户端。

第十条本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的业务指令统一由中央交易处理系统负责处理,交易终端的请求均发送到中央交易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进行结果反馈。

第十一条本交易中心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本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本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休市。非工作日期间,本交易中心中央交易处理系统仅接收请求指令,但不处理指令。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二条本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开展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本交易中心可开展交易的金融资产类型和交易方式已报批青岛市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本交易中心开展的交易品种类型:

(一) 直接融资:基于社会投融资需求及资产持有人以资产权益作为偿付支持的融资需求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直接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计划、资产支持类收益权产品等;

(二)金融资产转让:合法持有金融资产的持有人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产转让交易;

(三) 其他经批准的交易方式。

第四章 相关参与方

第十四条本交易中心相关参与方包括直接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交易参与人、为交易参与人提供服务的会员机构。

第十五条在本交易中心开展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前应向本交易中心申请成为会员,经审核通过后本交易中心为其开设会员账户。通过本交易中心开展的所有金融资产交易活动,应遵循本交易中心《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会员通过本交易中心开展业务须满足本交易中心相应的准入要求,并取得相应类型的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交易参与人通过本交易中心会员完成在本交易中心的注册登记,会员机构应对交易参与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尽调调查和审慎核查,保障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并对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相关参与方在本交易中心的注册登记及交易行为应持续符合本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则及指引的要求。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十九条 通过本交易中心开展的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应遵循本交易中心《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登记管理办法》、《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应交易品种的交易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的流程主要包括:备案、审核、挂牌、意向征集、组织交易、结算 、兑付管理(如有)、凭证出具。

第二十一条 备案

备案是指在本交易中心开展任何金融资产交易前,申请机构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备案申请,本交易中心根据备案申请书及备案材料对相关待交易的标的资产按具体业务要求进行登记。

待交易资产的融资方(或转让方、发行人)委托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并可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会员运营平台向本交易中心提交备案申请书和备案材料。会员应对金融资产交易的融资方(或转让方、发行人)及备案材料是否符合业务要求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和尽职调查,会员对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金融资产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审核

本交易中心受理融资方(或转让方、发行人)委托会员提交的金融资产交易申请材料,会员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保证申请材料符合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定和业务要求。本交易中心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有权指定与本交易中心有合作关系的专业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报告进行复核。经本交易中心形式审查及/或专业评审机构复核完成后,对符合金融资产交易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挂牌

金融资产通过本交易中心的备案审核后,融资方(或转让方、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向本交易中心申请挂牌。申请挂牌的,须委托会员按照本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交挂牌申请材料。本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员有权确认金融资产交易发布或取消发布。如会员在会员运营平台中确认发布或到达预先设定的发布时间,则金融资产挂牌披露信息通过本交易中心交易终端发布,会员负责向其所服务的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投资意向征集

对于通过本交易中心挂牌发布的交易需求,会员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荐,收集相关投资意向。如所涉及交易业务有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本交易中心可为挂牌机构提供保证金收取及其他投资人意向确认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组织交易

(一)本交易中心的金融资产交易方式包括协议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

1、协议交易,是指金融资产挂牌信息发布期满,由本交易中心组织金融资产转让方与投资意向方协商确定交易条件达成交易或按事先协商确定的交易条件确定成交的交易方式。

2、竞价交易,是指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投资意向方时,本交易中心组织投资意向方采用竞争报价确定金融资产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本交易中心不将任何权益分拆均等份额挂牌交易;不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期金融资产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同期金融资产的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交易参与人的交易意向达成后,签订成交协议,相关成交协议应在本交易中心登记。

第二十六条结算

本交易中心组织收付金融资产交易资金,实行金融资产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募集说明书等交易文件约定在本交易中心外进行结算的除外。涉及金融资产交割的,交易参与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本交易中心备案。在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按照金融资产交易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本交易中心缴纳相关服务费用。本交易中心向缴费方出具发票。交易参与人应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对其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凭证出具

交易参与人签订相关成交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则办理手续后,本交易中心可向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交易凭证统一由本交易中心监制,使用统一格式,无手写、涂改。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本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品种具有详细的交易细则,包括对交易参与人、会员机构的准入标准、业务基本的风控审核机制,通过本交易中心开展具体交易业务须满足交易细则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对正常交易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时,本交易中心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中止交易熔断机制等措施;本交易中心经调查核实,确认交易活动无法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有权采取终止金融资产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本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会员书面说明情况;

(二) 约见提醒;

(三) 书面警示;

(四) 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五) 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致使金融资产交易异常、金融资产交易结果违背交易参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本交易中心经查证属实,有权暂停相关金融资产交易,并于该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被非法入侵等因素消除后,继续进行金融资产交易。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或管理办法,严重破坏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交易中心有权终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交易中心建立多层次金融产品交易监督体系:

(一) 青岛市人民政府是本交易中心的主管单位;

(二)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是本交易中心的监管部门;

(三) 本交易中心依据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对金融资产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抄录、复制与金融资产交易相关的材料;

(二) 要求金融资产交易相关参与方对有关事项做出陈述、解释、说明;

(三)暂停或延期、终止金融资产的挂牌或组织交易;

(四)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或有关规定,应当行使的职权。

第八章 争议调处及罚则

第三十四条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相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本交易中心时,相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交易中心的监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相关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交易中心将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及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违规金融资产相关参与方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交易中心对金融资产相关参与方的违规、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公开谴责、暂停参与新的业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取消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原存续期内产品原则上适用本规则的规定,但有损公平原则且不利于交易市场秩序维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