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运营平台

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2020-03-24 16:47:09 来源:本站原创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行为,保障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本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交易中心批准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具体金融资产交易中承担顾问服务类职责,并根据相关交易约定获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拟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及以会员身份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均应当承认并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相关交易品种的交易细则、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六条本交易中心会员的角色分类可分为:

(一)融资顾问类会员。融资顾问类会员包括债务融资计划中的主承销商、资产支持类收益权产品中的产品管理人等。融资顾问类会员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项目或产品审核、尽职调查、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协助融资方开设交易账户,进行融资项目的备案、挂牌及产品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等;

(二)投资顾问类会员。投资顾问类会员包括债务融资计划中的承销商、资产支持类收益权产品中的投资顾问等。投资顾问职责及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筛选合格投资者,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挂牌产品,协助合格投资者开设交易账户、提供认购流程服务、以实现交易,对合格投资者认购结果、交易文件进行记录、保存、协助融资方进行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

(三)交易顾问类会员。交易顾问类会员指不良资产转让或金融资产转让中的交易顾问。交易顾问类会员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的尽职调查、辅助转让人开设交易账户,进行金融资产备案、发起挂牌交易、组织交易,筛选合格受让人,协助合格投资者开设交易账户、提供认购流程服务以实现交易等。

第七条通过本交易中心开展交易,应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并根据交易开展需要申请本交易中心为其开通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三章 入会条件及入会程序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一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 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本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线上入会

第十条线上入会流程:

(一)登录本交易中心官网:https://www.qdfae.com/,点击会员服务,阅读《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承诺接受并遵守会员权利、义务;

(二)进入本交易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qdfae.com/),点击会员运营平台,或者直接登录本交易中心会员运营平台(https://jgoms.qdfae.com/),点击会员注册;

(三)机构经办人输入基本信息注册成为非正式会员(未认证);非正式会员账户开通后可点击立即认证,进入本交易中心会员运营平台下载【入会申请书】,填写完整后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上传,进行企业认证,全部入会资料需及时邮寄本交易中心。

(四)本交易中心审核办理入会。

第十一条会员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十二条本交易中心将在收到入会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审核通过的,为其开设会员账号。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其开立的会员账户和密码,认可该账户下在本交易中心会员运营平台的操作与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四章 会员业务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机构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后,可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开通一种或多种交易品种下的业务资格。开通具体的业务资格后,可开展对应的具体业务。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顾问业务资格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与本交易中心签署申请融资顾问业务资格相关《交易服务协议》,并经本交易中心审核通过:

(一)具有资产管理能力,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营业范围未包含有碍承担本交易中心业务职责的禁止性条款;

(二)成立一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

(四) 不得有欺诈类、金融违约类诉讼或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五)不存在被列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六)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投资顾问业务资格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与本交易中心签署会员资格相关的《交易服务协议》,并经本交易中心审核通过:

(一)具有投资管理或投资咨询能力,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或投资咨询,营业范围未包含有碍承担本交易中心相应会员职责的禁止性条款;

(二)成立一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

(四)不得有欺诈类、金融违约类诉讼或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五)不存在被列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六)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交易顾问业务资格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与本交易中心签署《交易服务协议》并经本交易中心审核通过:

(一)具有咨询服务能力;

(二)成立一年以上;

(三) 不得有欺诈类、金融违约类诉讼或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四)不存在被列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相应业务资格下,依据本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开展业务,并据其提供的服务向其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二)查阅或获取其管理或承销产品的信息资料;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交易中心创新业务;

(四)参加本交易中心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五)对本交易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维护交易主体合法利益,对交易过程中非公开的事项保密;

(四)不得利用或以任何形式使用本交易中心的服务平台进行非法交易;

(五)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六)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变更登记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一)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 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 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事项的;

(四) 本交易中心认为需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费用

本交易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年费及相关费用。费用缴纳按照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法违规处理

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本交易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警示;

(四)公开谴责;

(五)限制或取消在本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权限;

(六)注销会员资格;

(七)给本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会员的业务权限,或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因经营不善被接管或被整顿;

(二)会员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三)向本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存在违反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制度、管理办法等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非法或违规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退会申请书》,受托管理、推介的产品已结束,会员账户注销不会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会员退会手续,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已入会的会员均保留会员资质,按试行办法申请业务资格的会员,本交易中心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变更其对应业务资格,如变更业务资格中与其签署交易服务协议有冲突的,则本交易中心将安排与相应会员重新签署会员交易服务协议或签署相关补充协议。